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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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在总结近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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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 @te!Jgu{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 ~ xft
(一)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f|X(docI
第三条对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 +f@U6Vv
第四条外经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u`B<heoLU
第五条外经企业应与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z@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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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外经企业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qzf!l"bT
第七条外经企业应根据国家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财政机关有关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调整。 &NH$nY.r
第八条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外经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向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账表等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xwJH(_-
第九条外经企业应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实际支付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cp#JBHO
第十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 =o& >fw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STxKE %l
(一)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3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三)承办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外经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UN]f"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