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7t[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S!}su,uH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1n!:L!,`
二、清理的原则。 (@5`beEd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p[Oy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rG6G~|mS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CN:T$ f|)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FwK_Zd'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m<-!~ ew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2O[sRm)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p? 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