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Yjk A^e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Y<y%K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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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的原则。 S_2I8G^A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k^9l6@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ieS5*@^k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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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2 >x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