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25{_x3t^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l}TSs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V\?YS}
附件: <EN9s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ORh2Ri
第一章总则 X|eZpIA45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5h6o}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tLfhW1"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px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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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1nskf*Z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uE^nX>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g""GQeR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8i(!xb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授权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被授权单位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FTi2B{}H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kkUEo+
第二章一般程序 [{BY$"b#:
第一节受理 N~mr@rXC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制度,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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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以下称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补正,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Kmx^\vDs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His{%
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进行自我核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确认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ZqVbNIY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sLx3a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0zq'Nf?#3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具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等。 @&O4a2+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sr- xE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取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以及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情况。 ~:bdS 4w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并通知审查部门立即领取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工作单和《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o1$u;}^ |
行政许可工作单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送转的审查部门,以及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必要信息。 SNH 3C1
行政许可工作单是确定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划分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职责的重要依据,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应当逐项如实填写。 R5 4[U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受理部门当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第三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外,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审查部门审查后决定。 #H>{>0q
审查部门收到受理部门送转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V1V0T ,
第十六条 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部门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4#0 3x:/<\
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审查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告知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制作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部门将申请材料送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Q[7 i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