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f917F.1I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f9'dZ}B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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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SL_JA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x'EJp#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c\2'
附件1: qV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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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a:L^a?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z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