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A1B[5a*o!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i885T'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FpV[|P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z I9jxwXU
附件: nO`[C=|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h{HpI
0q4
第一章总则 u7J:ipyiq2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Q `Ps/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g[D!HV|yu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