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Np7mv\7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uEb:uENk'(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r:*`Z*y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9g`d
附件: h.R46 :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4eB'mPor
第一章总则 ]8%E'd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2+y wy^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H4`>B>\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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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3?j:M]fR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EpF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