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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2}%Rb39
第二章保险机构 t w4,gW
第一节机构设立 75\ZD-{T:
第二节机构变更 CPZ{
第三节保险许可证 "%T~d[M
第四节终止与清算 Tg)F.):
第五节向保险公司投资 A"*=K;u/|m
第三章保险经营 X;LYGJ{Xk
第四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ku[b\W
第五章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0eVE
第六章监督检查 &g?GF\Y
第七章附则 uz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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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a8xvK;`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IH9S5B [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Yc:yF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Tt@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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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89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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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u(zgKoF9A
第二章保险机构 .vHHw@
第一节机构设立 ->ZP.7
第四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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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Am3eJa*-
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4QQt 0u0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V(sCF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yl$Ko
(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aQoB1qd8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Z/jaAjUC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c8`N'~
(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I56l2dxd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