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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sO.MUj;
第二章保险机构 ,X@o@W+L
第一节机构设立 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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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机构变更 pfN(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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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保险许可证 z<%P"
第四节终止与清算 Geq]wv8
第五节向保险公司投资 ]m+%y+
第三章保险经营 LF7-??'
第四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hSkE
第五章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eEZgG=s
第六章监督检查 ER"69zQg|2
第七章附则 hYJzF.DW<$
第一章总则 Hyb(.hlZh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YG\#N+D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7M++J=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V^_A{\GK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D@E2E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tV)CDA&Z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I6.rN\%b
第二章保险机构 8['R D`O
第一节机构设立 As,`($=
第四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BPKqKp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j&enP5R(q
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AB3_|Tza~&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Z[?n{vD7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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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dNe!X0[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gI%lORqN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bmG`:_
(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n<YmW?"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Yy@T8M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6`e{l+c=F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Mr!H#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C`bf$ak
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kgh~mx5LF
(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iH(7.?.r
(二)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和经营管理策略等; aXe&c^AR
(三)筹建方案; f+Y4~k
(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D3Q+K
(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zD{]3pg
(六)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MPB[~#: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tYjG8P#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Z@P&jl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投资保险业的风险提示教育。 qDdO-fPev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并将其作为是否批准筹建的参考。 rS1 gFGrj
第十条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O#!W]6NT6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w"R<8e=
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Pm%K`1
第十一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o#qdgZ
(一)开业申请书; 07 LyB\l~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p4VARAqi
(三)公司章程; ktyplo#F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WUlg
(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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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Wb}-H-O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v-8>@s jy8
(八)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6W}ZLp
(九)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I\)`,w
(十)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LHY7_"u#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Z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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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iYXD }l;r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B}"R@;N
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8Ths"zwn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hUMG}<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wv\X
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kz=ho~ @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O nXo0PV/(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