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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4$q[r
第二章保险机构 aAB`G3
第一节机构设立 yUp,NfS]o
第二节机构变更 [h,Q Bz
第三节保险许可证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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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终止与清算 o";Z$tAJkC
第五节向保险公司投资 lhkwWbB
第三章保险经营 ]GRWnif
第四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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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Q,0W:~-
第六章监督检查 4vwTs*eB`
第七章附则 nG;8:f`
第一章总则 c.j$9=XLBG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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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60 L~`K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B4mR9HMh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ka3u&3"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ETXZ?\<a5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l#IPRn9AO
第二章保险机构 dS<C@(
第一节机构设立 :Cp'm'omb
第四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nx{!c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sUU{fNC6|
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Ba/Yl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