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01brl^5K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i*3*)l y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Lt;xNFk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xO` `X<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7)FI_uW
第一章总则 1>"Yw|F-|3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infPI'
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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