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1&[uE#L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i[vs|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X_O(j!h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k ~Xem%<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WVp14Z?k
第一章总则 "J7=3$CA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t fADaJM
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M0 =K#/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JN?3}_J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3\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