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2 号 ^-=,q.[7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T'"%_d5
总 理 温家宝 1h)I&T"kZ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dP%3LC)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d7o]eM|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RYvS,hf6z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3z6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G"6^C:x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U)c,ZxE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u#uC(Uwl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d_]MqH>R\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J&Ar0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u1>| 2D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m\jp$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4r;H2%c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m('Y0fwO^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X0
%k`3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d3Y#_!)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501|Y6ptl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hl#
e[$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Wk~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pT[C[
h: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8LCmvQ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ot,<iE#za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B~p[wh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xa,[$w(^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NFc<%#H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Fdvex$r&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5$zC,g*#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tR2IjvmsX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oYqlN6n,=6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j7uiZU;3Rx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c: #1Aym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_>&zhw2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iF<
px?Vc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9~>;sjJk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n66ZY#U]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Pm;"Y!S<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