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 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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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YPk fx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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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C]5>& W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jm/`iXnMf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JjTegQN
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GGs}i1m
第五章财务会计 p}~JgEE
第六章监督管理 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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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接管和终止 MAPGJ"?
第八章法律责任 c`w}|d]mC
第九章附则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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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Ns&RZ;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5<Nx^D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iL#7NG-R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Q)OL
(一)吸收公众存款; +VOK%8,p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R=Zs[9M1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BpPy&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1`0PJoHE
(五)发行金融债券; T+H!_ky`A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lfa8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vV-`jsq20H
(八)从事同业拆借; w+u3*/Zf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8N}9a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Y&Z.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