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 z^bS+0S5x!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1%Xh[
目录 jn(x-fj6R
第一章总则 vsGKCrLwh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pq~ &)^u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J1w;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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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Z.VKG1e}
第五章财务会计 xSY"Ru
第六章监督管理 1lw%RM
第七章接管和终止 f$I=oN
第八章法律责任 wZvv5:jKpu
第九章附则 5`h$^l/
第一章总则 kR =sr/{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mU5Ox4>&9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p5DT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mxN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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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公众存款; br I;}m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C`5'5/-.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EU[\D;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S<Dbv?
(五)发行金融债券; 6bm 7^e(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A w7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Xa[k=qFo
(八)从事同业拆借; kwjO5OC8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Olp;+_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c'o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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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M^O\C)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ZbWr*bo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V xB7L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8dE0y P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V}`Lx"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jTa\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