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 by8d18:it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Y6{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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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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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cRU.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gVq{g,yi
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n,Ux>L
第五章财务会计 MgtyO3GUAD
第六章监督管理 9lA YCsX
第七章接管和终止 Pv0OoN*eJ{
第八章法律责任 !7bC\ {
第九章附则 'u696ED4
第一章总则 5l)p5Bb48c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OQ[>s(`*{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FyB\IQ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u19
(一)吸收公众存款; %o{vD&7\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Bpk%,*$*)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F7"Ihb^l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AvV.faa
(五)发行金融债券; wlKL|N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uHK'{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d,D)>Y'h
(八)从事同业拆借; u)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