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dvs&-*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8#\]xR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k$DRX)e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Imclz4'8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y4=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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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Qs8yJH`v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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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H0Jw'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vD/l`Ib: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Y 9st3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4Se=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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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Zz'g&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