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v @$evmA
目 录 Gv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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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lBpln9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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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托财产 #.\,y>`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rj2r# {[
第一节 委托人 #q~3c;ec
第二节 受托人 1WUFk ?p
第三节 受益人 66^1&D"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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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益信托 "W_jdE6v
第七章 附 则 (PsSE:r}+
第一章 总 则 m'Ek p
第 一 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OuTXa,IH
第 二 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Ww'TCWk@
第 三 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S1H47<)UF
第 四 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eZR8<Z%
第 五 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I |<+'G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Ll3AR7\
第 六 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i">z8?qF
第 七 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D_yY0rRM
第 八 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c$n
第 九 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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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目的; E+^} B/"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PNxVW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Q$/eL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JL.ydH79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sO{0hZkc
第 十 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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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A<YZBR_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Cdt,//xrz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h-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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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PBAz`y2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NDIc?kj~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b M$;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G>0,'XC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RK~FT/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MW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