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hXm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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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ZJF6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e@JMS
第三章 信托财产 H [R|U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cuW$%$F
第一节 委托人 Pdrz lu
第二节 受托人 ceyZ4M
第三节 受益人 +'y$XR~W {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W5HC7o\4
第六章 公益信托 [gqV}Y"Md
第七章 附 则 jbMzcn~ehI
第一章 总 则 (VU: &.
第 一 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qMd%RP
第 二 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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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sj0Hv d9
第 四 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LrezE4
第 五 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u2@:[:Ao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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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xpRQ"6
第 七 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F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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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z;2kKQZm
第 九 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GbBcC#0
(一)信托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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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nH/V2>Lm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zxT&K|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