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对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_L:W1[
第二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P>wDr`*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9!kH:Az[p
(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l YA% n
(三)对相关业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 A$a>=U|Z8
(四)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WYayr1
第三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共2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5{esL4k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ui[E,W~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97]$*&fH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5_6m;g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jlA?JB
第五条 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n_qDg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e+? -#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R<Ke\y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0cL!
N;;
第六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ad]pdF
第七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yE6EoC^
第八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YO3$I!(
第九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dN',
(一)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开会; <8SRt-Cr
(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n G+ L'SmI
(三)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oiF05n
h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 sgRD]SF
(五)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Jm5&6=
(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5IsRIz[`TK
第十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B}{6wry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U&\2\z3{
(一)按时出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 M.loG4r!
(二)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G=Qslrtg
(三)对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92Z"I~1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I9+L6>UR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1/yQ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