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dd]?9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MhNFW'_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务经验需 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规划; q# MM
(二)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 gw"~RV0
(三)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OA[&Za#w
(四)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7c-Gm R2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三所国家会计学院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l{yW"Su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4Pc_%&i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Ct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z!{Ez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_B2vc
第五条 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bp#:UUO%S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n-$VUo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_NC%iN#C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iy7e6P
第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I]h-\;96
第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n0 .#E_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0:i<`qv#g
第九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Ow3P-UzU3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oBA`|yW{U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Z!)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IS BV%^la|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BMrgn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Y>BP?l
第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K(0 W8&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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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NBjeHtT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9AHSs,.t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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