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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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行业信息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8fn7!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政策; Tr^Egw]
(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战略的实施; D*>EWlZ
(三)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aXoD{zA
第三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信息技术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y;!q E~!3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u.FQv~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62R94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eYER"E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C)7T'[
(四)熟悉信息技术行业相关政策。 B]`!L/
第五条 会计审计、信息技术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k#|[d5W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4>uy+"8PO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v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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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d$3;o&VUNI
第六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y2;sJ4]D%
第七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M*jo<C
第八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3yzVcr~4
第九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UN~dzA~V
(一)行业信息化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J5k?J&{=
(二)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会议; fkprTk^#
(三)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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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P%#EH2J
第十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a?zn>tx
第十一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行业信息化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UB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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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_f~(g1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