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5:|=/X%#qp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工作,推动以注册为枢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 :FX|9h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H)jN^
第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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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JQdrs
(二)审核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的信息结构,审定批准公开披露的行业信息; Y[Eq;a132
(三)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YK%rTbB(
第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由18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部门代表4名,会计、审计专家1名,注册会计师9名,地方协会代表3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 =U,mzY(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nD\H$5>5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实务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oJe`]_XZ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 9N V.<&~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处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Xl/U^B
(四)熟悉行业注册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 VQ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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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会计、审计专家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h@%a+ 6b?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cpNk$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w'7=CzfYn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_BHEK
第七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tzrvIVD
第八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0~X)Vgm(
第九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U*:E|'>
第十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fasl$#
(一)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dq^vK
(二)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 )%vnl~i!
(三)注册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W.Z`kH *B
(四)注册管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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