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n3_tZC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和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和指导,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 @]u nqCO
第二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yLFc?{~7
第三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p(/PG+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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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相关业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 >x0"gh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援助; >YuBi:z
(四)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相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zrYhx!@
第四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破产清算事务所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法律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N\kMJl$l
第五条 担任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_SM5x,Zd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和法规; &6nOCU)
(二)在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 3B:U>F,]4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xwG=&+66
第六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ur^)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