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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企业破产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法 | [%b<%m}L- 第228页(二)第六行 | wngxVhu8Ld 所谓“明显缺乏。。。破产申请” | w("jyvV[C 第230页 | -8EdTc@ 删除此内容 | Q,s,EooIx 第231页第3行 | !{SEm"J^ “驳回申请”。之后加入 | 0a(*/u 第234页 | mhcJ0\@_ 但是,由于债务人财务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不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 ntj
Und&v\ 第231页第3行 | )>=`[$D1t “申请人对”之后加入 | MT0}MMr 第234页 | .fZv H
“驳回申请” | 0m?ul%= 第237页最后1行 | *yt/
Dj “企业在出资”之后加入 | yLI=&7/e@ 第241页 | |ejrE,~1vb “分期” | $
i =-A 第238页第10行 | E
fqa*,k “出现对五担保债券不公平”改为 | D-[0^
第242页 | xE + Go “出现对实际上并无担保的债券不公平” | #BM *40tch 第239页第18行 | SH5k^EJ “关联人的债务的优先”改为 | >;HXH^q 第243页 | ^%\p; yhL “关联人的债务优先” | $bMeL7CN 第242页第5行 | }}ogdq “申请予以撤销”改为 | L*FnFRhU 第246页 | (L~3nN;rr “申请认定抵消无效” | h; {?z 第243页倒数第17行 | a
8dR. “财产请求权”。之后加入 | b#$:XS 第247页 | #{N#yReh 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 0`OqD d 第244页第4行 | ^ 41p+ “无利息的债券”之后加入 | GF
k?Qf{u 第248页 | "i#!
“。无论是否到期均” | rPQ$e!m1Ee 第244页二、第5行 | uZ
OUp8QQ “无法及时申报债券改为” | RPLr7Lb 第248页 | FmnA+fA “无法预先申报债权” | o2%"Luf< 第244页二、第10行 | y 5=J6a2. “全部债券”之后加入 | K<N0%c~ 第248页 | "ebn0<cZ “同时” | }De)_E\~ 第244页二、第6行 | 9N9|h y “所以,。。。求偿权” | sz}Nal$AC 第248页 | @89mj{ 删除此处内容 | ]Q^oc 第245页13行 | 1f~_
# EIC “从债务人处获偿后”改为 | HLk/C[`u, 第249页 | 1)k))w 9 “从债务人处形式受偿权利后” | rvOR[T> 第245页第13行 | rNI3_|a “获偿后,再”之后加入 | \QHM7C T 第249页 | !M}&dW2 “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 | S$V'_ 第246页三、第11行 | :<nL9y jt “并由该债权人进行说明”改为 | k ^+h>B-; 第250页 | d'DS7F(c{ “必要时可由该债权人作进一步说明” | @ '<lD*W 第246页三、倒数第二行 | bZa?h.IF “债务人、债权人”之后加入 | vn|X,1o 第250页 | 'zRd?Z>% “等利害关系人” | F2+lwyc Y 第246页倒数第4行 | ;r8,Wx@f1C “多数决的决定方式”改为 | F[~qg
S*; 第250页 | 6~D:O?2 “多数决的表决方式” | bp5hS/A^1w 第246页最后一行 |
.i`+} @iA “而是临时性机构”改为 | LG51e7_gFi 第251页 | q E(`@G “而是会议体临时机构” | '\
6.GP 第248页第9行 | k
\]@ “在相关章节中将做讲解”改为 | pQW^lqwZ:6 第252页 | b/<4\f “在相关部分将做讲解” | MJ>(HJY6?% 第250页,第四,第3行 | EEF}Wf$f “但至少有一组”之后加入 | )v'3pTs2 第254页 | _pk=IHGsB “利益受影响组” | mAXTO7 第250页倒数第7行 | VRMlr.T+ “申请重整”。之后加入 | yKq;EcVx 第254页 | ];oED?I “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Cvi-4 第250页倒数第3行 | F5)Ta?3|"< “受理标准”之后加入 | nj)M$' 第254页 | /
&vUi7' “一方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拖延阻碍,另一方面,” | w)3LY F 第256页(三)中第3行 | MQp1j
:CK “无效时应双方完全”改为 | .\<
\J|3 第260页 | \b~zyt6- “无效时双方应完全” | {"s9A& 第257页第1行 | u;y1leG “债务人已不存在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改为 | %M~Ugv_4v 第261页 | 6V!yfps) “债务人已消除破产原因并解决” | x+%lNR 第257页第4行 | >e8t “即期履行的。”之后加入 | Fa@#nY|UV3 第261页 | sE]eIN “从程序上讲,则应采取和解方式进行” | -3haLdRk6 第257页二、中第6行 | R%SsHu"> 《企业破产法》之前加入 | vzs6YsA 第261页 | Cf8(Jk`v| “根据” | h]G}E9\l 第257页二、中第6行 | FVL0K(V( “这是与旧破产法不同的” | %!LrC!6P4 第261页 | {hVSVx8ZL 删除此处内容 |
W._vikR 第270页六、—271页七、 | 4W$53LP8 “六、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4hxGk= | babDLaC@ 删除此处内容 | )HR'FlxOd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 | W9.ZhpM 第271页七、 | b(K.p? bt “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改为 | IRXpk6| 第274页倒是第4行 | /|BzpIfpN “六、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 )Z"7^i 第304页第7行 | O^|,Cbon6 “一种占有”,之后加入 | H=7dp%b"
第307页第7行 | !0E$9Xon “也” | Zb8i[1 P 第307页第1行 | <S TwylL “动产质押、动产抵押”改为 | ,O $F`0>9A 第309页倒数第4行 | \-`L}$ “动产抵押、动产质权” | P?\rRB 第308页倒数第9行 | $Pl>T09d “所有权的取得”,之后加入 | 2{#*z%|z 第3011页倒数第17行 | Z
A7u6
6 “同时” | @^#y23R U 第312页三、(一)第1行 | />)>~_-3 “共有部分的”之后加入 | v"y
e\ZG 第315页三、(一)第2行 | Y~gpi L3u “共有” | rDm>Rm= 第312页三、(一) | Ow+7o@$"/ “和以及因共同” | >8 VfijK | Cg8{NNeD 删除“和”字 | 6R dfF$f 第312页倒数第19行—倒数第18行 | ukvz#hdE
“共有部分。。。服务的”改为 | \>1M? 第315页三、(一)第6行 | dID]{ “共有权及成员均为专有所有权服务的”。 | :IbrV@gN{@ 第313页第4行 | |M0 XLCNd_ “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之后加入 | hW
_NARA 第315页倒数第9行 | {Yv
|C)O “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分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k$3.FO" 第313页第1行 | )Q~Q. “统计总和计算”之后加入 | |0A n|18 第316页4. | oKzV!~{0M; 4.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虽然是为业主服务,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并不必然是普通业主。由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对于物业服务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1)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2)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拒绝支付物业费;(3)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4)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5)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确认一下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家中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 m <a
Mb 第八章无权法律制度 | DEqk9Exk` 第315页第1行 | /8J2,8vZ “(四)共有物的处分”改为 | )<IbQH|_ 第318页第6行 | 'HPw5 L “(四)共有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R, 第315页第16行 | 4$SW~BpQ “(五)”改为 | w.^k':," 第318页4. | SS(jjpe&, “4、” | :8yrt
bf$
第318页第9行 | B=|yjA'Fg “(1)地役权。。。权利” | u\smQhQGE | q2&&n6PYW 删除此处内容 | z8vFQO\I" 第318页第9行 | {RwwSqJ
“根据《物权法》规定”之后加入 | I{B8'n{cN 第321页3.第1行 |
"c1vW<; “地役权法律关系建立后” | WNlWigwYl 第318页第12行 | T*|?]k
8@* “(2)” | )u3<lpoTy | ;2#H M^Mu 删除此处内容 | d=N5cCqq 第318页第12行 | kX
5v!pm[ “地役权的”之后加入 | @fbvu_-]. 第321页3.第3行 | P8z++h “存续” |
\muyL? 第318页第14行 | j$N`JiKM “(3)” | %6kD^K- | ]+d.X] 删除此处内容 | !i#;P9K 第319页第15行 | dy|r:~j3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改为 | )wSsxX7: 第322页(一)第4行 | /HI#8 “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一种担保物权” | &..'7 第319页第15行 | Kgk9p`C( “具有”之后加入 | 3U1xKF 第322页(一)第5行 | ikyvst>O “担保物权的” | c
g$7`/U 第319页第15行 | ]5rEwPB “代位性”。之后加入 | c>=[|F{{e 第322页(一)第5行 | 6i=m1Yk “特征” | r|?2 @VE 第319页第15行。。。第18行 | &eK8v]|"W “另行抵押权。。。方法公示”。 | 5x4(5c5^ | ;h0?o*i_ 删除此处内容 | ,f}s!>j 第319页倒数第7行 | cnhYrX^ “地上定着物。。。农作物”。 | 7}TjOWC |
yZdM4` 删除此处内容 | 1=W>zC 第319页倒数第6行 | k@KX=mG< “因为种植。。。抵押的财产” | 8~}Ti*Urc |
%|l*=v 删除此处内容 | oNl_r: G 第320页第13行 | Z</$~
T “将上述财产”改为 | =GFlaGD 第323页第6行 | 6dq5f?w] “将前述七项财产” | "sL#)<% 第320页倒数第19行—倒数第18行 | [A[vR7&S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抵押。” | j.AAY?L | H[!by)
H 删除此处内容 | R
&T(S 第325页倒数第14行 | j
YO# “原则上动产应当属于债务人所有:” |
l(%bdy | pbloL3d.;+ 删除此处内容 | PlTY^N6Hn 第328页第2行—第3行 | !63x^# kg “当事人就必须。。。为私法。” | XZIj' a0d 第330页第2行 | +r4^oT[- 删除此处内容 | viY _Y.Yjy 第388页倒数第5行 | LGRX@nF# “《合同法》对” | 6W#M[0 第340页第18行 | k((_~<$2K 删除此处内容 | :|N5fkhN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 </qXKEu`_ (总则) | &YqgMC 第338页倒数第5行 | L[Tr"BW “有期限限制”之后加入 | uK3,V0 yz 第340页第19行 | 0j_`7<,: “应当” | oy#Qj3M8= 第338页倒数第3行 | NfDg=[FN[ “上述规定中”改为 | U6n%rdXJ= 第340页第20行 | PHZA?>Q7Z “此处” | #RZW
)Br 第339页倒数第3行—340页第4行 | y$K!g&lGA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除外” | W[w8@OCNf 第341页 | ^5j9WV 删除此处内容 | fZT=q^26 第355页第4行 | F0+ u#/#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 >$?$&+e} 第356页 | fh}\#WE" 删除此处内容 | 1i#M(u_ 第355页第5行—第8行 | ^'6!)y# “当事人可以。。。两空的风险” | 4~DFtWbf 第356页 | ;la(Q~# 删除此处内容 | O .m;a_ 第359页倒数第15行 | |4ONGU*`E “时生效”。之后加入 | bC)diC 第360页 | C!%BW%"R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 g' H!%< 第359页倒数第14行—倒数第11行 | ?psvhB{O “借款合同的内容。。。使用权”。 | zD7\Gv 第360页 | ;r"YZs&Xd 删除此处内容 | `=vL?w^QS 第360页第11行 | SA)}---"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情形” | _{C:aIl[2 第360页 | >Vn;1 |w 删除此处内容 | %Nzg~ZPbmT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 b P4R 第372页第7行 | aXhgzI5] “三、委托合同”之后加入 | j#Bea , 第373页 | _Cj u C`7 “和旅游合同” | aOA;"jR1 第372页第9行—第12行 | j%#n}H “委托与代理关系。。。三人的关系” | L6J=m#Ld 第373页 | nO,<`}pV 删除此处内容 | *'1qA0Xc 第372页(二) | E5/-?(N “(二)”改为 | A"2k,{d 第373页 | o}
YFDYi 1 | :,]V 03 第372页(三) | uIiE,.Uu} “三”改为 | y4w{8;Mh 第373页 | XjuAV
NY 2 | -
b:&ACY 第373页(四) | 9~SfZ,( “(四)费用与报酬”改为 | )apqL{u:= 第373页 | B|/=E470G 3、委托合同的费用与报酬 | r**u=q%p 第373页(五) | N3!x7J7A “(五)损失赔偿”改为 | h%8[];*DpN 第373页 | hg/G7Ur" 4、委托合同项下的损失赔偿 | N~=p+Ow[H 第373页第14行 | ;*{y!pgb “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加入 | Rs$k3 第374页 | v2 T+I]I (二)旅游合同 | 9r+]V= 旅游合同不是《合同法》独立的有名合同,因此多使用委托合同解决有关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旅游纠纷专门除了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游、旅行者自己组织的旅游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对于旅行合同,着重掌握以下内容: | "W?<BpV~@! 1.由于旅游合同往往是旅游经营者(即旅行社)与旅游者或者旅游者所在单位订立,而参加旅游活动的主体往往不一定是合同的订立者,与之发生纠纷的主体往往是旅游辅助服务者,而非旅游经营者。因此在理解旅游纠纷时,关键在于理解由此产生的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与解决。故:(1)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 GKTrf\"c 2.旅游者有权选择要求旅行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旅游服务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 | /EZF5_`bT 3.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 NldeD2~H 4.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 m}54yo
5.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在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的情况下,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 .J6Oiv.E 6.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退换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可以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 | n,!PyJ 第375页第8行—第18行 | suC
] “当事人一方。。。一方享有”。 | mJ2>#j;5f 第376页 | Y6~/H 删除此处内容 | w+)MrB-} 第387页倒数第5行 | Rq-BsMX!A “打击骗汇与反走私”改为 | (j@3=-%6 G 第388页 | #2<.0@@
TI “打击骗汇以及反走私” | <7NY.zvwk]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 =;#+8w=^ 第391页倒数第6行—倒数第3行 | TRW
{`b[ “此处。。。发放贷款” | t:B~P,r 第392页 |
yr9%,wwN 删除此处内容 | J!b
v17H"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 -r )Q| U | ..`
J-k | (RW02%`jjy | ;m`k#J? 删除此章内容 | xE`uFHuS} 第441页 | Cbv$O o* “第十三章”改为 | `dO)}}|
y 第403页 | ZCsL%( “第十二章” | }F=scbpXj 第441页第19行—第23行 | M S$^m2 “1988年6月。。。因此” | Y3KKskhLx 第403页 | 96x$Xl; 删除此处内容 | iOXxxP%# 第443页倒数第10行 | CV&+^_
j'k “因而” |
_+73Y' 第405页 | Eh/B[u7T[ 删除此处内容 | wQ-pIi{G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 MHar9)$} 第443页最后1行—444页第1行 | BV_rk^}Ur “权利和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实质所在”。 | !A!}j.s 第405 TJjcX?:( 页 | //T1e7) 删除此处内容 | E:'TZ4Z 第十三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 /D2
cY> 第483页 | "5:^aC] “第十四章”改为 | LE#ko2#ke 第445页 | nW#UBtZ “第十三章” | B7HNNX 第497页第15行 | D_mdX9-~ “办理出质登记”。之后加入 | oRH]67(Z 第459页 | .;nU"
a3'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质权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时设立。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率自注销之日起终止。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统一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为部门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 pD;'uEFBQ 第十四章竞争法律制度 | GIG\bQSv2 第517页 | WxO2 “第十五章”改为 | 9+>
<:(, 第479页 | av|r^zc “第十四章” | m?wPZ^u | cXP*?N4Cf 第547页第14行 | eb%`ox@& “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之后加入 | %A_h!3f& 第509页 |
Ne>yFl"u 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的通知》,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框架作出了规定。2011年8月,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安全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 j8gw]V/B: 点击查看:注会教材对比--经济法科目(2011与2012)(一) i~1bfl 注会教材对比--经济法科目(2011与2012)(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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