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欢迎来到CPA注会之家
标签排行
下拉
用户名
电子邮箱
用户名
密 码
记住登录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
快捷通道
关闭
您还没有登录,快捷通道只有在登录后才能使用。
立即登录
还没有帐号? 赶紧
注册一个
首页
论坛
注会YY交流
赚取学分
注会QQ群
CPA早起团
CPA群组
最新月刊
论坛手机版本下载
广场
个人中心
账号设置
我的主题
我的回复
我要打卡
论坛活动
申请版主
勋章申请
社区银行
排行中心
CPA学习小屋
帖子
日志
用户
版块
群组
帖子
搜索
热搜:
网盘
早起团
CPA培训
会计基础
下载
微视频
春意盎然
水墨江南
紫色梦幻
绿之印象
黑色旋风
会计考友论坛
>
注会经济法
>
注会教材对比--经济法科目(2011与2012)(二)
早起团第三期
投稿是个力气活
斑竹在哪里?
转发有奖啦!
现在备考2020年CPA,用这份高顿CPA资料提前学习!
2013年注册会计师教材《会计》——电子书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历年真题1995-2012【13年真题汇总】!
CPA学生手册(新手注会,不得不看)
全面会计实务——记账.doc
发帖
回复
返回列表
新帖
2319
阅读
0
回复
[资料下载]
注会教材对比--经济法科目(2011与2012)(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
阿文哥
UID:78563
注册时间
2012-02-18
最后登录
2018-07-31
在线时间
3313小时
发帖
16132
搜Ta的帖子
精华
190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访问TA的空间
加好友
用道具
管理员
关闭
个人中心可以申请新版勋章哦
立即申请
知道了
发帖
16132
学分
16242
经验
2562
精华
49
金币
0
加关注
发消息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6-28
— 本帖被 阿文哥 执行加亮操作(2012-06-28) —
关键词:
注会教材对比
经济法科目
教材变化
O^2@ 9 w
d%EUr9~?
T'K6Q cu
第四章
公司法
)tD[Ffvr
第
106
页(一)
iPuX
“(一)股东”之后加入
`"-ln'nw
第
106
页
ULJV
“
1
、股东的概念”
xh90qm
第
106
页倒数第
12
行
\-h%z%{R
“有关规定之后”加入
qs|{
第
106-107
页
?x\tE]
2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C||9u}Q<
{!/ha$(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记名的股东(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就是说,公司相关文件几名的股东不是真正的出资人,而真正的出资人又不是公司相关文件几名的股东。正式这种情况,二者常会就股权及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W>HGB
4H] ~ ]?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
年
1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4
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就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
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额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就是说,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额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基于这一精神,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GdlzpBl
Rn4Bl8z'>
但是,如果公司
债权人
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情场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备尝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面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面法院应予支持。
tx9;8K3
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Zi\
第
120
页第
16
行
)*CDufRFz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做了规定”改为
Rt6(y #dF
第
120
页
wJr5[p*M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P\nz;}nv
第
120
页第
20
行
CC~:z/4,N
“从其规定”。之后加入
gx55.}
第
120-121
页
^DQp9$la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此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为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nl\l7/}6
[e6zCN^t
26D,(Y$*
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Dwj[' R
第
120
页第
21
行
JK/VIu&!
“—规定”
fK?/o]vq
“第
121
页”
c(j|xQ\pE
删除此内容
d8p<f+
第
120
页第
25
行
?B5934X
“可以用于出资。。。可以转让”。
P2t{il
第
121
页
F3Y/Miw
删除此处内容
dU"ca|u
第
120
页倒数第
21
行
|RS(QU<QE
“未经批准等”。之后加入
~B2,edkM
第
121
页
;iq58.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自认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
1
)、(
2
)、(
3
)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 rpsZU
关于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就上述出资,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预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关于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券认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x &4gy%b
第
120
页倒数第
6
行
1v M'yr$
“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加入
vhz[ H
第
122
页
]aDU* tk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之规定,改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是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 *GR_sMm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G~Y`0
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免除。此外,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法律义务的懂事、高级
管理
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QzF.![~z
第
120
页倒数第六行
=mQdM]A)2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决议免除”
!^FR a{b
第
122
页
^fq^s T.$
删除此内容
oWP3Y.
第
120
页倒数第
3
行
8rEUZk
“决议免除”之后加入
Gkr?M ^@K
第
122
页
{S6:LsFfm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自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dR|*VT\
这就是说,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自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
交易
相对人的利益
- fx?@
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制动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民啊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OZ*L e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这一规定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采取将出资财产行程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护、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ej89
第
121
页倒数第
6
行
a^5.gfzA
“
2.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改为
g7-*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