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WiDz
0o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9'faH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yt}Ve6 m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L,M=ogdb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pca `nN!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URdCV{@42
未逾三年; =<MSM\Rb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4*< x0
逾三年; ET;YAa*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O{SP4|0JV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DKnjmZ:J|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XdjM/hB{fD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f[LFQD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oP;"`^_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CtJ*:wF
(一)挪用公司资金; ?j9J6=2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q@8Jc[\d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c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