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G3G6IP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ZEW-PIhj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ZCg`z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s6}Xt=j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sK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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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Lp,Hqi5  
  未逾三年;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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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a?R[J==  
  逾三年;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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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cd>03()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cMzkL%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GyC /_ntn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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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z\/53Sy<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hhiF,Z  
  (一)挪用公司资金;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