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mC$y*G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QM{e!9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8Nq`w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ut8/T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TLxIk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K@{0]6
未逾三年; *OznZIn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V7r_Ubg@K
逾三年; BxjSo^n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NIg_s4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qnKM>[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af %w|M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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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u~ip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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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B^r?N-Z A
(一)挪用公司资金; )E*f30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D!8>=s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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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P.C?/7$7Z+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v/9ZTd
业务; A|S)cr8z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yn_f%^!G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qYgQ<TM!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8=TC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Wg"m~l$N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0NGth(2
偿责任。 hTzj{}w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iD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