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VI74{='=
一、股份发行 Ldf<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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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g"`BNI]Qp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Kxn/@@z>u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brl(7_2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h IM!wQ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Hc[5WL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X#Y0g`muW
(一)公司名称; A Ns.`S
(二)公司成立日期; ]EnB`g(4;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b" 1a7
(四)股票的编号。 W.r0W2))(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Rf^$?D&^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9 ]c2ub7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S~HnIn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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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s+#gH@c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iNMjg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ONH!ms(kb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qg7.E+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0BMKwZg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zq>pK_WG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ps3=D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 r-F@$:.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Qj.]I0d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pEDD{X
(二)新股发行价格; JF!JY( U,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FIL?nkYEO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A;jl`ng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k>cA(}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i(tou-[i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x{6KsYEY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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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转让 12`q9Io"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Se.\wkl#Y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 k|k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9t:F![rg
载于股东名册。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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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 48hu=,)81*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Y5kj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Jr$,w7tQn@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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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w#vSZbh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_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