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为8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
3|Vh[iAa\ A.720万元
gO9\pI2 B.737万元
s|q]11r+H C.800万元
#mFY?Zp) D.817万元
y%wjQC 0~ d i;Fj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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