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为80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
a7aj:.wi A.720万元
+&G]\WX< B.737万元
<{i1/"k?X C.800万元
H.[nr: D.817万元
{s{+MbD )hC3'B/[Y 答案:A
3R%yKa# na@Go@q 转上海财经大学高顿职业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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