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会计上确认收入,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视同买断:会计上确认收入,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收取手续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照委托方的代销价结转成本。受托方只就代销的手续费收入确认营业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会计上确认收入,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会计上确认收入,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会计上确认收入,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