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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三个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理解:自行停业6个月、虚假登记、违规使用~~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法定限制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限制);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个人理解:关注财产担保(投资人说了算,丫鬟别搀和)和知识产权转让。
3.合伙事务的执行(★我这个乱啊★)
严格法定:
①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
②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百分百盈亏承担)
③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
④将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除名)
⑤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普通转有限)
⑥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清算人)
只需通知:
①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对内)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对外)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一致同意:
①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独资:经投资人同意)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独资:管理人严格禁止)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④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⑤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⑦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个人理解:需要反复理解记忆。约定很自由,法定要卡死,上述一致外,一般过半数。
4.竞业禁止、关联交易及财产份额出质
个人理解:有限合伙人的无限权力:竞业不禁止,关联不限制。前提:约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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