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作为财务人员在看到这个政策时,你不能只看到它的利好,还应立刻想到,企业2011年12月1日以后发生财税〔2012〕15号规定的业务时应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UIc*S
一、政策学习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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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时间起点 B]l)++~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初次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 %xyou:~0zs
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_BP&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