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作为财务人员在看到这个政策时,你不能只看到它的利好,还应立刻想到,企业2011年12月1日以后发生财税〔2012〕15号规定的业务时应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8B.;%qkL
一、政策学习的重点 *i<\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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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时间起点 {)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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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初次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 p/]s)uYp$
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3#.\
2、抵减限额 )%JD8;[Jq
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专用发票的抵减额为:为价税合计额;) @%W]".*'}
3、此项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fh0&Y; R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V5a%2eV
4、增值税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范围 +2T!z=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