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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税法》第四章 营业税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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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weiyun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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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1-09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知识点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境内”的含义1.提供或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行为的含义:   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9大类劳务;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简单的说就是看标的物) 知识点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①铁路运输部门的纳税人:各自的管理机构②水运、空运、管运、铁路以外的其它陆运: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③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注意和增值税的规定不同:增值税规定:承租人和承包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④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知识点三、交通运输业的税务处理[size=; font-size: 10.5pt,10.5pt](3%)   1.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注意以下6点:   ①其中陆路运输注意包括缆车运输和索道运输。(但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办法征税。   ③与航空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④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劳务活动,均属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⑤对远洋运输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对远洋运输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⑥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提供交通劳务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营业额=全程运费-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③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知识点四、建筑业的税务处理[size=; font-size: 10.5pt,10.5pt](3%)   1.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注意以下3点:   ①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爆 破、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 破勘探,属于“建筑业”等工程作业属于建筑业范畴。其他的税目内容与考生通常理解的建筑工程基本相同。   ②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③自建行为的纳税规定总结:a.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B.将自建自用的房屋对外销售(含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交两道税: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c.自建后出租按“服务业”交营业税,但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d.自建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分别交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2.计税依据: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将工程分包给他单位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人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知识点五、金融保险业的税务处理(5%)   1.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①存款、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②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特指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但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要征税。   ③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征税。   ④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   ⑤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⑥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2.计税依据金融业: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2)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计税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收入)。   (4)金融经纪业务(如代理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全部收入(例如银行结算)知识点六、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的税务处理   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按照(国税发【2000】6号)的规定确认。   (1)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各算各的,余额纳税,差额总行抵补。   (2)中国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全额纳税,利息支出总行统一减除。   二、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   保险业:   (1)初保业务:全部保费收入  (2)储金业务:储金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一年定期利率÷12  (3)无赔偿奖励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征税。 知识点七、邮电通信业的税务处理(3%)   1.包括邮政、电信及邮政、电信的相关业务。快递业务、邮政储蓄属于该税目。   2.计税依据: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①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②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知识点八、文化体育业的税务处理(3%)   1.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展览、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   2.计税依据: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知识点九、娱乐业的税务处理(5%~20%)   1.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坐、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2.计税依据: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它收费。知识点十、服务业的税务处理(5%)   1.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①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业的干租业务属于服务业税目。   ②福利彩 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 票的收入不征营业税。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 票的手续费收入应征营业税。   ③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④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征税。   ⑤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税。   ⑥无船承运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⑦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⑧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⑨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   2.计税依据①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②福利彩 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 票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代销机构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③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不得扣除制作费)。   ④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为营额。   ⑤旅游业的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旅游者的住宿、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其他接团企业的费用。   ⑥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⑦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境外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⑧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气费及房租等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⑨无船承运业务的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海运费、报关、港杂、装卸等费用。   ⑩劳务公司营业额=全部收入-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知识点十一、转让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5%)   1.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从受让方取得的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知识点十二、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处理(5%)   1.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非普通住房:购买不足5年,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税。   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免征营业税。不足5年的,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税。知识点十三、税务处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1.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同类价格或组成计税价):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记忆小贴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价公式的数学模型:(A+B)/(1-C)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通信工程营业额不包括安装设备的价值。   5.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6.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该项目不得扣除。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知识点十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地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 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其他服务业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兼营化处理)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②铝合金门窗;   ③玻璃幕墙;   ④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知识点十五、起征点与税收优惠规定   起征点: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   (1)按期: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税收优惠规定(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知识点十六、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其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0)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7)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18)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1)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22)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新增加:   (2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2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知识点十七、征税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即在应税项目发生地纳税,只有运输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跨省承包工程、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电信、设计、工程监理、网络服务等,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三、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4)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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