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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一起学习2012年注会《税法》第七章 资源税法 各知识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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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weiyun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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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1-05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知识点一、资源税概念 oZ=e/\[K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的一种税。(我国对资源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周代) Lr+2L_/v`  
  注意: L,l+1`Jz  
  ①强调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也就是说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出口也不退) 56v<!L5%  
  ②强调应税矿产品和盐,说明不是对所有资源都征收资源税。(例如水资源) i|=XW6J%  
  ③资源税在特定环节征收,这点和增值税有很大的区别 I,#U _  
  销售或移作使用时的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 2.x3^/  
[&39Yv.k,7  
 知识点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地租理论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让渡。  q)%C|  
  2.矿产资源的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 >!oN+8[~  
CHLMY}O0  
 知识点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w|M?t{  
  注意: 7i'vAOnw^  
  1.单位中包括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DqGm]tA  
  2.“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YnNei 7R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ngNg1zV/q  
  4.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在内,但不包括个人。 k!%HcU%J  
P EbB0GL  
 知识点四、税目、税额   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适用于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办法计征,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n#JOjHV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Vxw?"mhP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d~n+Ds)%F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z1"UF4x*  
  3.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2f-Z\3)9 J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ce4sSo  
  5.黑色金属矿原矿。 ~#-`Qh  
  6.有色金属矿原矿。 E+Gea[c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7kb`o y;(^  
  8.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 * JDc1$H0  
U} g%`<  
知识点五、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CsE|pXVG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s6Ler  
  了解: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末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相关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u}$U|Cw-;T  
cJty4m-  
 知识点六、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g_}@/5?y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6)?TWr'Ke  
q2SkkY$_]y  
知识点七、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V*/))n?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A 7sej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or> Sh7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XM)|v |  
LyQO_mT2  
 知识点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 Zw"o>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emZwN"m  
w}E?FEe.  
 知识点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vOb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Cr- cR0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8G@FX $$Q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zt5`"/o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tC&y3!k2jR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K3y$]_  
!O.B,  
 知识点十、纳税期限   (一)以月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W #Tj5-  
  (二)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gF:wdcO  
  注意: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5天。同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而资源税无季度纳税期! pu^1s#g8w  
Oq.) 8E.  
 知识点十一、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iE|YKz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cPqRHJ ~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n%O`K{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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