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法 知识点一、资源税概念 /p[lO g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的一种税。(我国对资源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周代) X&|y|
注意: V#d8fRm
①强调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也就是说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出口也不退) { Em fw9L
②强调应税矿产品和盐,说明不是对所有资源都征收资源税。(例如水资源) rqi|8gKY
③资源税在特定环节征收,这点和增值税有很大的区别! 0BHSeO,
销售或移作使用时的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 1\if 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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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地租理论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让渡。 tc)4$"9)
2.矿产资源的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 dWDf(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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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4-\gha
注意: fGDjX!3-S
1.单位中包括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a$'tw-8
2.“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9uA2M!~i2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X!/
4.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在内,但不包括个人。 eTY""E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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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税目、税额 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适用于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办法计征,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bTR0U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dW2Lvnh!>/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oi/bp#(fa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dI2e\:
3.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dfA4OZ&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t(.xEl;Ma
5.黑色金属矿原矿。 $+Vp>
6.有色金属矿原矿。 ugMfpT)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tDuCZA
8.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 *lws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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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Zjkrne{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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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末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相关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KZt4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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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六、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4?cIn4}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G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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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七、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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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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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Won<:.[0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j5qrM_C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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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9 54O=9PQ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Ct,|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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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me16 5y<B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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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Fk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