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点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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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3Shq
1、不适用的税种: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4mq+{c0
2、教育费附加: 不适用《征管法》,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n7>CK?25
二、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S}L(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03Pa; n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yJkERiJV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xL,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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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KmfT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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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t~$5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kOw:(#
a、企业 m{4e+&S|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pCS2sq8RC
c、个体工商户 6Y<'Lyg/
d、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gfY_MXnF
(2)、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Ao~ZK[u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JyWy_Y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h+=^,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FjYih>
3、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略) !4cO]wh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g"gh2#!D
4、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3#o!K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临时”章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F[uy'~;@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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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 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30 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0cQq=2
2、注销税务登记 2gLa4B-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wN1%;~?7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h>V8YJ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F83+RDe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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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间要求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 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被工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 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foY=?mbL
三、停业、复业登记“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常征收管理。 /Qi;'h]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C;7?T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