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qX%oLa 1.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k^i\<@v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
02F\1fXS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C~Zl&3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sI OT6L^7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D
'3JB (5)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
`Vbl_"L 个人理解:善意&给付对价,完全票据权利;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者~~ VJoobu1h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地票据签章 t/KH` 签章无效,签章者不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对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
OH_ m ZA 个人理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但此签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Zkpn8 ?E6C|A$I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doc (28 K) 下载次数:44 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