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o$F ::( 1.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3AeH7g4<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
b 4OnZ;FI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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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sI'"hVJ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f3#X0.': (5)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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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hN! 个人理解:善意&给付对价,完全票据权利;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者~~ .8H}Lf\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地票据签章 >|
m.?{^ 签章无效,签章者不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对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
ab4LTF| 个人理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但此签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V^rW?Do :Ss3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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