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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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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J7UP4 1.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lK(Fg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 1{PG>W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v]%3i.*
-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yfj(Q s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EbK0j? (5)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4<S' 个人理解:善意&给付对价,完全票据权利;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者~~ 9;=dxWf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地票据签章 `!4,jd 签章无效,签章者不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对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 k&6I
f0i 个人理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但此签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m5c&&v6%"b 3.票据权利的消灭 e x?v
`9 (1)汇票、本票 3YL
l;TP_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4 Ux,9& 远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4imgY`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ovuf=%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HZjf`eM,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vic(^Qh 个人理解:注意对“谁”追索(一般前手?出票人?),对“什么”追索(支票?汇/本票?)~~ ~^U
S/" 4.追索权丧失 v}(6 <wnnS (1)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KtN&,C )lJ (2)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OlKC (3)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pmu2}E.3 个人理解:注意这里说的“前手”,一般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此外,确定被追索人的时候,看是否存在预期情形~~ [0@`wZ 5.胁迫、欺诈、偷盗 grom\ 因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URTzX
2'[ 个人理解:主动方不享有票据权利,被动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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