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帖
- 826
- 学分
- 6180
- 经验
- 108
- 精华
- 78
- 金币
- 85
|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nZyX|SPk 1.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Y|f[bw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 , , OW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5E;qM|Ns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
/HHy,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x b~yM%*c (5)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t?B+$E 个人理解:善意&给付对价,完全票据权利;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者~~ ^z IW+: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地票据签章 HGs $* 签章无效,签章者不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对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 ;kQhx6Z 个人理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但此签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ox~o J|@ 3.票据权利的消灭 4y?n
[/M/ (1)汇票、本票 b9J_1Gl]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1>_8d"<Gd
远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u
yG: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Oi'5ytsES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y<|7z99L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d0BN`*U. 个人理解:注意对“谁”追索(一般前手?出票人?),对“什么”追索(支票?汇/本票?)~~ /<=u\e'rE 4.追索权丧失 >V?eog%~ (1)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Ys!82M$g (2)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Eq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