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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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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Qx]"ZP% 1.破产程序终结 I(bxCiRV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Vg=O.{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MmX(O0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SU8vz/\%y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rV5QKz6'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dTATJ)NH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y)Y0SY1\j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0@B
hRf5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rAuv`.qEV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ZcP/r
T3{^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7uI~Xo?N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E*pM$ 执行阶段:终止和解协议执行/重整计划执行 bb@3%r|_< 个人理解:注意破产宣告前/后用词 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债权/破产债权 /:BM]K 2.商业银行破产 o 9?#;B$ (1)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oMw#ROsvC (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mR;MC 个人理解:总算顾及老百姓,职工后,税收前~~ $-J=UT2m 3.两个与期限相关的提存 <$:Hf@tpMo (1)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9X#+- (2)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v}>5!* 个人理解:都够2,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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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 4.管理人报酬 %]KOxaf_z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HM,@5dFC ①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V 5 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01brl^5K ③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d#`wSF`G ④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H[;\[3 ⑤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5Mb5t;4b ⑥超过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Vs:x3)m5j ⑦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7)FI_uW 注意: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不包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 1>"Yw|F-|3 个人理解:战略放弃,本小姐懒得记也记不住~~ &%infPI' 5.重整申请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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