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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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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a?K?v|8 1.破产程序终结 :b<KX%g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z'T=]-
D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V0s,
f.a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wt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hc|t-7f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5_~Jkr,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Q
g$($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tScc*=8 (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e&rVoA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rAM*\= 进行和解/重整(在什么山唱什么歌,注意用词):
Ny.*G@& 和解/重整阶段: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