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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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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JO1KkIV 1.破产程序终结 mM&H;W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V.>'\b/#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IX,/ZOZ|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o
*S"`_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M'b%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spuBA)[X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A !x"*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QB7E: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