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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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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VR$c 1.破产程序终结 u6IM~kk>5 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 /TIt-c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_J#oAE5]!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z&7KoYK' (3)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练习选项)。 'WBhW5@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请求,15日内人民法院裁定,裁定终结,应予以公告): St>
E\tXp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twK 3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 )Kk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