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25_8 税率 |Wck-+}U 原产地规定(了解,能力等级1) 5`&@3
m9/ 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bsywM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ze9n}oN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具备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1)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发生改变。(2)
加工增值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x ]}'H 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6yUThv.G# {4SaSv^/ 一、法定减免 m4uh<;C~ si~zg\uY n|T$3j)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9MJ:]F5+ 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mAD <y+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oBRH]9cq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无偿赠送的物资。 Z$c&Y>@) 4.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x]hG2on! 5.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NMg(tmh 6.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和包装物材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B8oW3v# ) 7.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O5:U2o- 8.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TE
B 9. 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或者损坏;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H_S"4ISS_ 10. 无代价抵偿货物。
S{F\_'% #D(=[F 二、特定减免:在关税基本法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 oPBKPGD .L^j:2(L je#LD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HC/a (7,Q4T 三、临时减免: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p]~PyzG! -f:PgBj h7.jWJTo 完税价格的确定 `tT7&*Os 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Rq",;,0ZJ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熟悉,能力等级2) pwSkw J] BOdlz#&s 1Z(9<M1!M 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j39"iAn Iy4REP|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了解,能力等级1) LS-_GslE7\ 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计税,是将关税、
增值税、消费税合并征收,简称“行邮税”, 完税价格参照该物品
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纳税人应在海关放行该物品前缴清税款。税率分为50%、20%、10%三个档次。
:[C|3KKe" 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2) m.5@qmQ 1.关税的申报,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T#H-GOY: 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
之日起15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SapVS*yx@ 2.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Wrm3U/>e 3.关税退还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溢征关税海关发现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申请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①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2jH&}K 4.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规定。补征和追征,责任不同、时限不同。
(K ]wk9a szOa yAS 关税缴纳在征管方面
不适用于《征管法》,与国内其他税不同。 :o:/RR p[ 5.针对纳税争议,纳税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