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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CPA税法精华笔记: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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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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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比例税率20%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A8j@d#: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计算规定: B4Y(?JTx  
1.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上市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转让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K(^I*q  
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tf%[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p0:kz l4$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v-b0\_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f9u^R=Ff[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s1N?/>lmB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N)2f7j4C &  
要点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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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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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Zb/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p=Q0!!_r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b*kfWG-6t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W_|0y4QOo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 ①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②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为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相关税费;③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又取得货币补偿的,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④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又支付货币补偿的,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加上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u;9J*r4  
转让缴纳的税金
J:*-gwv9*m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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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费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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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Uz7 oL8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公有住房、经适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h ZXXBp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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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
DOS0;^f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合理税费)×20%  1.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减除原值;2.对于转让受赠不动产,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只能按公式、税率计算征收)。
#6v27:XK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规定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b}^S.;vNj  
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价-(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交易中的税费;②自售房屋已纳税款作为纳税保证金,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③这里的重新购房人,可以是以售出房的产权人名义、产权人配偶的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BR`ygrfe  
3.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P508) <x pph t<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1Na@|yY  
4.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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