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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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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9 ;Nf hKu%K 税务行政法制 V> a3V' _RaVnMJKX4 vQYfoam; ).+xcv 一、税务行政处罚 ss`q{A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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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p? $sc8)d\B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t6bWSz0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_b@~fC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Py1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i
k)4]> =!S@tuY 二、税务行政复议 ?%dCU~ z m>uI\OY{n 0^!,[oh6* O5TK&j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Vg/S 必经复议:第1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选择复议,其他。 2>MP:yY;K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级管辖制 +wz`
_i)! 关注新增: ZU|V+yT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X[~f:E[1J 【注释】上述(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G' U&R{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8M'<tr<z (四)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o
>Rw}R v;bM.OL 三、税务行政诉讼 ;ad9{":J#B (ciGLfNG Ng."+& (一)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J"D&q (二)税务行政诉讼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5gc:Y`7t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复议前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MOp=9d+N~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p9&gEW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Mn"1ia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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