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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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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 ZWzr8oY) 税务行政法制 ^,vFxN--q A
#m _w* I>vU;xV\m A-_M=\ 一、税务行政处罚 X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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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Ot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y|Ps eH"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ycki0&n3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a}|<*!4zUQ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S,g3 -MsL>F.] 二、税务行政复议 "rEfhzmyF e Y^zs0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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