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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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税项目7项 |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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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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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20项)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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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方式 |
优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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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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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 |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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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50% |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 |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政治税优惠的规定(2009-1-1至2010-12-31):①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共产党、各机关、军事部门、新华社、专为儿童、少数民族地区报纸、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印刷及列名的新疆印刷企业印刷业务。 ②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增值税;新疆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先征后退。
(3)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4)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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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状况 |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
缴纳税种 |
所属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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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营业税 |
金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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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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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租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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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 |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15)见课本36-37页,略。
增值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货物:月销售额2000-5000;劳务:月销售额1500-3000;按次纳税:每次(日)150-200。
放弃免税权:书面声明,备案;不得选择项目免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认定,可开具专用发票;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免税。